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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锅炉履行特别排放限值

更新时间  2024-01-08 来源:案例展示

  本报讯(记者江婵)近来,我市发布《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燃气锅炉履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布告》(以下简称《布告》),推进我市燃气锅炉全方面履行广东省当地环境规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DB44/765-2019)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的操控和办理,实在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继续改进环境空气质量。

  《布告》履行规模为梅州市悉数行政区域,履行目标包含天然气、煤制气、油制气、生物质制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气态物质为燃料的锅炉。《布告》清晰,自2023年12月25日起,新建燃气锅炉履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即颗粒物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浓度不高于3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自2025年1月1日起,现有(包含已建成或已批在建)单台出力5蒸吨/小时(3.5兆瓦)以上燃气锅炉履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布告》发布施行后,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采纳比较有用办法,在规则期限内到达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不能够到达规则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法令》等法令和法规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