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展示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0〕276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体系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逐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工业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34号)和《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低碳城市的决定》(市委〔2009〕37号)等政策法规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提出如下意见:
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充分的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确保按期实现落后产能淘汰目标,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快速推进工业转型升级。
立足于新一轮国际竞争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通过淘汰落后产能为我市工业经济发展腾出空间;突破资源、环境等要素的瓶颈制约,尽快培育一批科技含量高、发展的潜在能力大、带动作用强的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实现“关小上大引新”的目标。
按照节能、环保和建设低碳城市工作的要求,逐步淘汰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超环保排污核定等的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设备,强力推进企业实施节能减排改造和转型升级。
突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落后耗能设备的淘汰工作,根据不同特点提出分类推进方案,坚决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总量。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有效调动企业作为淘汰落后产能实施主体的积极性,强化政策约束和政策激励机制,坚持开展依法行政,努力营造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
“十二五”时期,逐步淘汰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设备,建立和完善淘汰落后产能监督管理机制和政策体系。
根据国发〔2010〕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2010年本)〉的通知》(浙淘汰办〔2010〕2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淘汰钢铁、建材、机械、热电、造纸和纺织等行业中的落后产能。
钢铁行业:取缔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炉和中频感应炉。2011年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10吨及以下电弧炉、复二重式和横列式线材轧机生产线以及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等落后产能设备。
建材行业:加快淘汰石灰土立窑、单班年生产能力小于1万立方米的混凝土砌块固定式成型机、单班年生产能力小于10万平方米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成型机。2012年年底前,淘汰日产1500吨以下小型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米(含)以下水泥磨机,淘汰日产300吨和350吨浮法玻璃生产线米(含)以下的落后矿粉磨机。
热电行业:2012年年底前,基本淘汰链条炉、抛煤炉和中温中压及以下机组。加快热电行业抽凝机组改造,1家热电企业原则上只保留1台抽凝式发电机组。
机械行业:2013年年底前,淘汰10吨以下冲天炉和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加快淘汰含氰电镀工艺(电镀金、银、铜基合金角度预镀铜打底工艺除外)、含氰沉锌工艺。2012年年底前,淘汰手工电镀生产线和综合评价未达到进区标准、镀槽总容积在4万升以下、连续两年产值在500万元以下、中水回收率在50%以下的电镀企业和生产线,确因镀件或工艺有必要进行手工电镀的,1家企业只能保留1条手工电镀生产线年年底前,淘汰以废纸为原料,单条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年年底前,淘汰以废纸为原料,单条年产2.5万吨以下的包装纸板生产线米/分钟以下的包装用纸、文化用纸生产线米/分钟以下的生活用纸生产线年年底前,淘汰以废纸为原料,单条年产4万吨以下的包装纸板生产线米/分钟以下的包装用纸、文化用纸生产线米/分钟以下的生活用纸生产线年年底前,淘汰年加工能力在3000万米以下的印染生产线型染整生产线年的前处理设备、热风拉幅定形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2015年年底前,淘汰使用年数的限制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热风拉幅定形设备;浴比大于1∶8的间歇式染色设备。
根据国家工信部《高耗能落后机电设施(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公告》(工节〔2009〕第67号)、《热电联产能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式》(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642-2007)等文件要求,加快淘汰高耗能落后设备。
锅炉:2012年年底前,淘汰热效率达不到《工业锅炉经济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54-2007)要求的锅炉。淘汰立式水管锅炉、出力≥0.5吨/时的卧式快装固定炉排锅炉、单纵汽包水管固定炉排锅炉、抛煤机锅炉。2015年年底前,拆除所有集中供热范围内的燃煤锅炉,淘汰被《锅炉运行能效限额及监测技术方面的要求》(浙江省区域标准DB33/800-2010)评定为E级能效的锅炉。电气设备:2012年年底前,淘汰不符合能耗限定值的变压器、电机、风机、水泵、冷水机组等高能耗落后设备。
照明产品:2012年年底前,淘汰白炽灯、高压汞灯,能效指标未达到国家标准的高压钠灯等光源产品和镇流器产品。
(一)严格市场准入和审核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浙江省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及用能设备,并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地方性产业目录,完善相关行业准入条件,提高准入标准,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的先进产能。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对技术上的含金量和附加值低、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减量置换”或“等量置换”的原则,严格能评、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等环节的审批。
依法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的节能、环保监督检查,以及执行产品品质衡量准则、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落后产能,不予奖励扶持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充分的发挥差别电价等政策的作用,加强对淘汰类、限制类企业的甄别认定工作,利用价格杠杆淘汰落后产能。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区、县(市)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即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能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其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予提供信贷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已颁发的许可证要依法撤回,电力部门要依法停止对落后产能企业的供电。
建立完善落后产能退出补偿机制。各级政府负责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补偿工作,市政府主要负责做好淘汰落后产能的指导和考核工作,并根据各地淘汰落后产能为节能减排所做的贡献和实际在做的工作情况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奖励。
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对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支持。对列入国家、省淘汰计划并获补助的淘汰项目,市、区(县、市)两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杭州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进行统筹协调、研究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年度目标和任务。市委宣传部,市经委、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工商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质监局、电力局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建立专项工作经费,加强人员配置,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区、县(市)及杭州经济开发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
市政府将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区、县(市),并签订责任书进行严格考核,定期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做监督检查,加强指导。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地要加强对本地区落后产能的调查摸底,特别是要摸清能耗高、污染大的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分年度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落实配套政策,并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要大力宣传各级各部门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有关政策,加强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广泛宣传先进经验和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要充分的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鼓励其凭借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提出行业技术升级、淘汰落后产能等方面的有效建议。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各区、县(市)和杭州经济开发区应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