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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布“铁拳”“执法亮剑护民”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  2024-06-04 来源:常见问题

  今年以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紧紧围绕助企发展、保障民生安全,部署开展“铁拳”“执法亮剑护民”专项行动,持续加大“两品一特”安全、侵权假冒等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和消费的人权益保护,大力打击不正当竞争等危害市场秩序行为,着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为进一步提升执法成效、震慑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5月30日,省局发布“铁拳”“执法亮剑护民”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2024年4月15日,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贸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而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罚没66.4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0日,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等行为开展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从广东某供应商处采购44箱青梅制品,在其经营场所自行加工、包装、封口,累计制作2000余盒“**酵素梅”在其网店销售。经检测,该青梅制品及成品均检出番泻叶成分。番泻叶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但不得在普通食品中添加。另查明,当事人还存在虚假标注食品标签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将其产品虚标台湾生产,以增加销量。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不法分子受经济利益驱使,会在普通食品中添加限制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众多购买的人要对宣称“神奇功效”的食品,要提高警惕、慎重购买。购买保健食品要认准“蓝帽子”标志,尽可能地选择信誉好的商家,必要时向商家索要检测报告。

  2024年1月11日,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没20.02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该局根据慈溪市人民检察院移送线索,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自2020年8月起,当事人在向奥迪厂商订购正品“奥迪”汽车配件的同时,还通过内部采购系统向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正品一半左右的低价订购假冒“奥迪”商标的汽车配件,用于车辆的售后维修,并以正品价格出售,直至2021年7月上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查。期间,当事人共订购假冒“奥迪”商标各类配件31件,违法来得到的9.02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汽车配件市场鱼龙混杂,消费者应尽可能地选择信誉良好的商家开展车辆维修保养,更换汽车配件时应仔细辨别包装、外观、加工工艺等,一经发现假冒产品,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2024年4月7日,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理发店违规发放预付卡、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警告并处以罚款4.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9日,该局收到永康市商务局关于某理发店违规经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线索,对当事人展开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6日注册登记,未经当地商务部门备案,擅自向消费者发放大量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并在店内设置“充卡标准”,且宣称“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永康市商务局监管发现当事人违规发放预付卡后,于2023年12月26日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当事人拒不整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浙版消保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浙江经营者要登记半年后才能发放预付卡,其中企业法人发放的记名预付卡金额不允许超出5000元,个体工商户发放的记名预付卡不允许超出2000元。拒绝超额度充值,避免掉入职业闭店人充值“跑路”圈套!

  2024年1月22日,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欧某某销售伪劣电子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8月,该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诸暨市农贸市场内有商户使用作弊电子秤。经查明,上述电子秤均从欧某某处采购。2024年1月,该局执法人员对欧某某的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扣押涉及嫌疑违反法律经营的电子秤123台。经鉴定,该电子秤铭牌标称的生产企业、计量编号均为伪造。因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电子秤的货值金额已达涉刑标准,涉嫌构成犯罪,该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此后,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组成联合专案组,开展统一收网行动,捣毁作弊秤生产窝点3处,抓获作弊秤芯片供应、程序研发人员,扣押作弊秤2287台,作弊芯片3982枚,主板(已装芯片)1352块,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1人,共计涉案金额超1500万元。

  通过作弊秤短斤缺两侵害消费者权益较为多发,消费的人在购买卤菜、水产、水果等产品时,应看商家电子秤是否张贴有效期内的绿色“强检合格”标签,必要时可以用公平秤进行重量复核。

  2024年1月31日,舟山市市场监管局定海分局依法对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交付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6日,该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和现场核查结果,对当事人涉嫌交付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2022年12月,当事人承接某小区电梯维修改造项目后,将该项目施工外包,自身仅负责配件采购和与小区物业公司对接等事项。当事人在项目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更换了17台电梯的60套门锁装置,属于电梯重大修理,此类情况应当重新申报监督检验。2023年6月,当事人在上述电梯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情况下,直接向小区物业公司交付了上述涉案电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梯安全事关乘客生命安全,维修单位应在重大修理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乘梯时,应查看电梯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勿强行挤入、勿拍、踢、撞击、倚靠、强扒梯门和摇晃打闹,确保乘梯安全。

  2024年3月15日,苍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林某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4年1月17日,该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苍南县某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对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2024年1月初,当事人受陈某委托,使用其提供的“MOET&CHANDON”酒颈标、顶标、正反面标识、外箱及压缩机,为其运送来的半成品酒加贴标贴。截至案发,当事人已加工“MOET& CHANDON”酒成品2520瓶,剩余半成品5980瓶、相关侵权标贴、包装箱22000余个,涉案金额500余万元。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从未许可当事人使用上述商标。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该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洋酒真假辨识难度大,不法分子制售冒牌洋酒上市销售较为常见。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洋品牌酒类时,尤其在节假日消费旺季期间,应尽量选择资质信誉好的商家,同时注意妥善保留购买票据,保障自身的安全与权益。

  2024年3月26日,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食品店商业诋毁“老婆大人”品牌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8日,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管局接“老婆大人”品牌方举报,当事人在门口张贴含虚假信息的公告,诋毁品牌。经查明,当事人在其门店内先后张贴2份内容为“老婆大人内斗致使货品质量下降、店铺收银系统被迫关闭,建议消费者不继续充值消费”的公告。当事人更换的门头“大库零食”与“老婆大人”为同业竞争关系。同时,当事人在案发前已从“大库零食”进货,但公告无署名落款,引人误解,引发舆论和退卡潮,对“老婆大人”品牌造成不良影响,实际构成商业诋毁。该商业诋毁事件,引发了消费者的情绪恐慌,短短1个半月,会员卡退卡12.5万余张,直接经济损失达250余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前零食零售行业竞争激烈,不法分子不排除会以商业诋毁的方式开展不正当竞争,广大消费者要注意辨别真伪,切勿盲目相信店家“公告”内容。

  2024年4月24日,东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服饰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作出罚没50.4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8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对其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志专用权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自2023年8月底未经“芭比”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生产的芭比裤装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并用于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共计通过某网络平台、某视频平台和线下等方式销售上述芭比裤装1355条,销售额26.85万元,余下“

  ”包装袋1.8万只,共计违法经营额33.53万元。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起未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变更登记,擅自迁移生产经营地址。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与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产品的行为比较多见,消费者在面对低价“名牌”产品时,要提高警惕,注意仔细辨别商标标识,核对商家资质,避免购入假冒商品。

  生产销售与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产品的行为比较多见,消费者在面对低价“名牌”产品时,要提高警惕,注意仔细辨别商标标识,核对商家资质,避免购入假冒商品。

  2024年4月8日,三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锅炉公司销售、交付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0日,该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当事人以涉嫌销售、交付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持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在持证期间生产了7台D型锅炉,将锅炉实际水容积由42L、40L标注为29L、28.5L,将锅炉虚标为蒸汽发生器销售,以逃避监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不法商家将应纳入国家规定管理的特种设备标注为生物质蒸汽发生器售出,逃避特种设备监管,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选购锅炉时一定要选择有特种设备制造资质的厂家,并要检查所购买的蒸汽发生器水容积检测报告,千万不能“低价”买“隐患”。

  2024年5月10日,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刘某某销售掺杂掺假食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没19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该局依据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6款牛、羊肉串的原料进行抽样检测,发现实际成分与宣称成分不符。经查明,当事人自2023年1月17日起,陆续购进鸭肉、猪肉等制成的各类肉串制品119箱,并用上述肉串为原料,加工制作并通过外卖平台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假冒牛羊肉串5万余串,销售金额达11万余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一些不良商家用价格相对便宜的猪肉、鸭肉等冒充牛肉、羊肉制品牟取暴利。众多购买的人在通过电商平台、外卖平台购买食品时,要注意选择信誉好的商家,充分了解商品品牌、成分、口碑评价等,如遭受欺诈要及时保存证据,依法投诉,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