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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生物质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征求意见稿)

更新时间  2024-10-24 来源:常见问题

  日前,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水电、核电常规岛、海上风电、太阳能热发电、生物质发电、输变电(增补本)等电力建设工程质监大纲(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生物质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农林生物质发电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了《生物质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大纲》根据法律和法规、工程建设有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等制定。

  按照依法依规、精简程序、强化监督的指导思想,《大纲》的编制遵循了以下原则:

  1.以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为主要是根据,强调监督检查依法依规的原则。

  2.强化落实建筑设计企业首要责任和参建各方主体责任,突出质量行为监督,兼顾实体质量抽查和检测验证的原则。

  《大纲》各部分的主要内容有总则、监督检查前应具备的条件、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检测。

  《大纲》适用于单机发电容量15MW及以上的农林生物质焚烧发电工程的监督检查,其他农林生物质焚烧发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1.《大纲》是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和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的工作依据,与国家能源局制定发布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实施程序等配套使用。

  2.质监机构在制定工程监督检查计划时,应根据《大纲》的规定和工程建设真实的情况,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阶段。

  3.《大纲》中各阶段所规定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内容,应逐条检查,检查方式为重点抽查验证。首次监督检查时未进场的单位,后续开展监督检查时应补充首次监督检查相关内容。

  4.《大纲》中所规定的监督检查前应具备的条件,由建筑设计企业负责查验审核,确认具备所规定的条件后,向质监机构提出申请开展相应阶段监督检查。

  5.根据工程建设进度,部分阶段的监督检查可合并进行。如:首次和地基处理、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和厂用电系统受电前、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和整套启动试运前三个监督检查阶段可合并进行。在合并开展阶段性监督检查时,《大纲》中规定的相应部分(节点)检查内容不得简化、省略或替代。

  6.质监机构对工程总承包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内容,根据合同约定工作范围对照《大纲》中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检查内容执行。其中对总承包单位有关管理职责的监督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时参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如国家对电力工程总承包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电力建设工程各参建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大纲》,同时还应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国家相关规定和相关标准规范等。

  8.电力建设工程各参建责任主体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实资质、发承包和分包等管理要求,接受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等依据法定职责实施的监管。质监机构对相关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发现问题移交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处理。

  9.电力建设工程各参建责任主体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落实消防设施、环保设施、特种设备的质量、验收等要求,接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实施的监管。

  1.0.1 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应在主要建(构)筑物第一罐混凝土浇筑前进行。

  3.1.2 项目负责人已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并已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3.2.1 项目负责人已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并已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专业技术人员拥有相对应资格。

  3.3.1 项目负责人已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并已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专业技术人员拥有相对应资格。

  3.4.1 总监理工程师已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并已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3.4.2 监理人员专业配备及数量符合合同约定,资格符合标准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变更已经建筑设计企业批准。

  3.4.4 检测设备、计量器具配置满足监理需要,按规定检定(校准)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3.4.6 组织或参加材料进场和设备、构配件开箱检查验收和原材料见证取样。

  3.4.7 按专业组织完善并审核实施工程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报建筑设计企业批准后监督实施。

  3.4.8 本阶段应执行的工程建设有关品质衡量准则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已检查。

  3.5.1 项目经理已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并已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3.5.2 项目部组织机构健全,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满足工程实际需要。项目经理资格符合标准要求,变更已经建筑设计企业批准。

  3.5.5 施工组织设计、实施工程的方案已报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通过专家论证。技术交底记录齐全。

  3.5.11 供应方有关联的资料已按规定报审。进场工程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的质量证明文件齐全。

  3.6.1 检验测试机构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涵盖被检测项目类别。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含现场试验室)已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核。

  4.0.1 测量定位基准点验收合格,厂区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主要建(构)筑物控制桩复测报告齐全,桩位保护措施符合要求。

  4.0.2 建筑施工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存放符合要求,材质检验合格,报告齐全。

  4.0.4 现场混凝土搅拌站条件符合预拌混凝土规范规定;预拌混凝土技术检验合格,报告齐全。

  5.0.1 开展现场质量监督检查时,应重点对下列项目的检测试验报告进行查验,必要时可进行验证性抽样检测。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突出质量问题、隐患或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重要部位、隐蔽工程,以及对检测成果存疑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测试机构独立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结论性意见。

  1.0.1 主要建(构)筑物地基处理的监督检查应在主要建(构)筑物第一罐混凝土浇筑前完成,视工程实际情况可与首次监督检查一并进行。其他建(构)筑物地基处理的监督检查也可在其他阶段性监督检查时抽查。

  3.4.1 监理人员专业配备及数量符合合同约定,资格符合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变更已经建设单位批准。

  3.4.2 按专业组织完善并审核施工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监督实施。

  3.4.4 组织或参加材料进场和设备、构配件开箱检查验收以及原材料见证取样。

  3.4.8 本阶段应执行的工程建设有关质量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已检查。

  3.5.1 项目部组织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配置满足工程实际需要。项目经理资格符合要求,变更已经建设单位批准。

  3.5.3 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书已报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通过专家论证。技术交底记录齐全。

  3.6.2 检验检测机构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验测试能力范围涵盖被检测项目类别。检验测试机构(含现场试验室)已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核。

  4.1.3 砂石、粉质黏土、灰土、矿渣、粉煤灰、土工合成材料等换填垫层材料性能符合设计要求,质量证明文件齐全。

  4.1.4 换填土料按规范规定进行击实试验、土颗粒分析试验及设计有特殊要求的试验合格。

  4.1.8 施工质量的检验项目、方法、数量符合规范规定,质量验收记录齐全。

  4.2.1 设计前已通过现场试验或试验性施工,确定了设计参数和施工工艺参数。

  4.2.4 室内土工试验、地基强度或承载力等试验合格,报告结论明确,满足设计要求。

  4.2.5 真空预压、堆载预压、真空和堆载联合预压工艺与设计及施工方案一致。

  4.2.8 施工质量的检验项目、方法、数量符合规范规定,质量验收记录齐全。

  4.3.1 现场试验性施工,确定了碾压分层厚度、碾压遍数、碾压范围及有效加固深度等施工参数和压实地基施工方法。

  4.3.6 施工质量的检验项目、方法、数量符合规范规定,质量验收记录齐全。

  4.4.1 设计前已通过现场试验或试验性施工,确定了设计参数和施工工艺参数。

  4.4.2 根据不同土质采取的强夯夯锤质量、夯锤底面形式、锤底面积、锤底静接地压力值、排气孔等施工工艺参数与设计(施工)方案一致。

  4.4.3 强夯过程和强夯置换夯符合规范规定,并采取了必要的隔震或减震措施。

  4.4.6 施工质量的检验项目、方法、数量符合规范规定,质量验收记录齐全完整。

  4.5.1 设计前已通过现场试验或试验性施工,确定了设计参数和施工工艺参数。

  4.5.4 有粘结强度要求的复合地基增强体的强度及桩身完整性检测报告齐全。

  4.5.7 复合地基承载力及有设计要求的单桩承载力已通过静载荷试验,检测数量及承载力满足设计要求。

  4.5.8 施工质量的检验项目、方法、数量符合规范规定,质量验收记录齐全。

  (3)对变形有严格要求的工程,采用钻取芯样做水泥土抗压强度检验,检验数量、检测结果符合规范规定;

  (3)桩长范围内灰土或土填料的平均压实系数、处理深度内桩间土的平均挤密系数、抽检数量符合规范规定;

  (4)对消除湿陷性的工程,进行了现场浸水静载荷试验,试验结果符合规范规定;

  (3)混合料坍落度、桩数、桩位偏差、褥垫层厚度、夯填度和桩体试块抗压强度等符合设计要求;

  4.6.1 设计前已通过室内浆液配比试验和现场注浆试验,确定了设计参数、施工工艺参数及选用的设备。

  4.6.5 标准贯入试验、动力触探、静力触探等原位测试试验和室内试验符合规范规定,加固地层的压缩性、强度、渗透性、湿陷性、均匀性等指标满足设计要求。

  4.6.7 地基承载力检测(对地基承载力有要求时)报告结论满足设计要求。

  4.6.8 施工质量的检验项目、方法、数量符合规范规定,质量验收记录齐全。

  4.7.1 设计前已通过现场试验或试验性施工,确定了设计参数和施工工艺参数。

  4.7.5 树根桩施工允许偏差、成孔、吊装、灌注、填充、加压、保护等符合规范规定。

  4.7.6 预制桩预制过程(包括连接件)、压桩力、接桩和截桩等符合规范规定。

  4.7.7 注浆钢管桩水泥浆灌注的注浆方法、时间间隔、钢管连接方式、焊接质量符合规范规定。

  4.7.8 混凝土和砂浆抗压强度、钢构件防腐及钢筋保护层厚度符合规范规定。

  4.7.12 施工质量的检验项目、方法、数量符合规范规定,质量验收记录齐全。

  4.8.1 当需要提供设计参数和施工工艺参数时,应按试桩方案进行试桩确定。

  4.8.3 钢筋、水泥、砂、石、掺和料及钢筋焊接材料等性能证明文件、现场见证取样检验报告齐全。

  4.8.8 人工挖孔灌注桩、干成孔灌注桩、套管成孔灌注桩、泥浆护壁钻孔灌注桩成孔的桩径、垂直度、孔底沉渣厚度及桩位的偏差符合规范规定。

  4.8.10 工程桩承载力试验符合设计要求,桩身质量检验符合规程规定,报告齐全。

  4.8.11 施工质量的检验项目、方法、数量符合规范规定,质量验收记录齐全。

  4.9.1 当需要提供设计参数和施工工艺参数时,应按试桩方案进行试桩确定。

  4.9.8 施工质量的检验项目、方法、数量符合规范规定,质量验收记录齐全。

  4.10.1 设计前已通过现场试验或试验性施工,确定了设计参数和施工工艺参数。

  4.10.7 施工质量的检验项目、方法、数量符合规范规定,质量验收记录齐全。

  4.11.1 设计有要求时,通过现场试验和试验性施工,确定设计参数和施工工艺参数。

  4.11.5 灌注排桩数量符合设计要求;喷射混凝土护壁厚度和强度的检验符合设计要求;锚孔施工、锚杆灌浆和张拉符合设计要求,资料齐全。

  4.11.6 泄水孔位置、边坡坡度、反滤层、回填土、挡土墙伸缩缝(沉降缝)位置和填塞物、边坡排水系统符合设计要求;边坡位移监测正常。

  4.11.8 施工质量的检验项目、方法、数量符合规范规定,质量验收记录齐全。

  4.12.1 经处理的湿陷性黄土地基,检测其湿陷量消除指标符合设计要求。

  4.12.2 桩基础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支承在压缩性较低的非湿陷性黄土层中;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支承在可靠的岩(土)层中。

  4.12.4 灰土、土挤密桩进行了现场静载荷浸水试验,结果满足设计要求。

  4.12.5 填料不得选用盐渍土、膨胀土、冻土、含有机质的不良土料和粗颗粒的透水性(如砂、石)材料。

  4.13.1 采用振冲或挤密碎石桩加固的地基,处理后液化等级与液化指数符合设计要求。

  4.14.1 设计前已通过现场试验或试验性施工,确定了设计参数和施工工艺参数。

  4.14.7 施工质量的检验项目、方法、数量符合规范规定,质量验收记录齐全。

  4.15.1 所用热棒、通风管管材、保温隔热材料,产品质量证明文件齐全,复试合格。

  4.15.2 热棒地下安装部分周围用细沙土分层填实、用水浇透,固定可靠、排列整齐。

  4.15.3 热棒、通风管、保温隔热材料施工记录齐全,数据线 地温观测孔及变形监测点设置符合规范规定。

  5.0.1 开展现场质量监督检查时,应重点对下列项目的检测试验报告进行查验,必要时可进行验证性抽样检测。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突出质量问题、隐患或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重要部位、隐蔽工程,以及对检测成果存疑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独立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结论性意见。

  1.0.1 本部分适用于生物质发电工程主要建(构)筑物上部结构施工前阶段的质量监督检查。

  2.0.1 主要建(构)筑物基础工程施工完,验收签证完,发现的不符合项已整改闭环。

  3.2.1 按规定参加施工主要控制网(桩)验收、地基验槽和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3.3.6 按规定参加施工主要控制网(桩)验收、地基验槽和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3.4.1 监理人员专业配备及数量符合合同约定,资格符合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变更已经建筑设计企业批准。

  3.4.2 检测设备、计量器具配置满足监理需要,按规定检定(校准)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3.4.4 按专业组织完善并审核施工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监督实施。

  3.4.6 组织或参加材料进场和设备、构配件开箱检查验收以及原材料见证取样。

  3.4.9 本阶段应执行的工程建设有关质量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已检查。

  3.5.1 项目部组织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配置满足工程实际需要。项目经理资格符合标准要求,变更已经建设单位批准。

  3.5.4 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书已报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通过专家论证。技术交底记录齐全。

  3.5.7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预拌及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跟踪管理台账清晰,记录完整。

  3.5.11 施工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已编制完成并报审,质量验收记录齐全。

  3.6.1 检验检测机构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涵盖被检测项目类别。检验检测机构(含现场试验室)已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核。

  3.6.3 检测仪器、设备按规定检定(校准)合格,且在有效期内;混凝土试块养护条件符合要求。

  4.1.4 各建(构)筑物定位放线符合设计要求,测量数据记录齐全、完整。

  4.2.1 钢筋、水泥、砂、石、外加剂及掺合料、拌合用水及焊材、焊剂等原材料性能证明文件齐全,现场见证取样检验合格,报告齐全;预拌混凝土检验合格,报告齐全。

  4.2.4 焊接工艺、机械连接工艺试验合格;钢筋焊接接头、机械连接试件截取符合规范,试验合格,报告齐全。

  4.2.7 大体积混凝土水泥水化热等性能指标复检合格,施工方案已审批,温控措施符合方案要求,测温记录齐全。

  4.2.9 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及尺寸与预留孔洞、预埋件位置、尺寸偏差符合质量验收标准。

  4.2.13 施工缝留置位置、凿毛,对拉螺栓孔封堵、预留孔洞清理等处理规范。

  4.3.3 防腐、防水层的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质量验收记录齐全。

  4.3.4 防腐、防水层厚度符合设计要求,粘接牢固,无空鼓、气泡等缺陷及表面损伤。

  4.4.2 原材料预热符合要求,选用的外加剂、混凝土拌合和浇筑条件、试块的留置符合规范规定。

  4.4.3 冬期施工的混凝土工程,养护条件、测温次数符合规范规定,记录齐全。

  4.4.4 冬期停、缓建的工程,停止位置的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或规范规定。

  5.0.1 开展现场质量监督检查时,应重点对下列项目的检测试验报告进行查验,必要时可做验证性抽样检测。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突出质量上的问题、隐患或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重要部位、隐蔽工程,以及对检验测试成果存疑或与现场真实的情况不符的,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测试机构独立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结论性意见。

  1.0.1 本部分适用于生物质发电工程主厂房主要设备安装前阶段的质量监督检查。

  1.0.2 主厂房主要设备安装前质量监督检查应在汽轮机基础交付安装前完成。

  2.0.1 主厂房主体结构施工完、基本封闭完,汽轮机基座和混凝土炉架施工完,验收签证完,发现的不符合项已整改闭环。

  3.3.1 监理人员专业配备及数量符合合同约定,资格符合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变更已经建设单位批准。

  3.3.2 检测设备、计量器具配置满足监理需要,按规定检定(校准)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3.3.3 按专业组织完善并审核施工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监督实施。

  3.3.5 组织或参加材料进场和设备、构配件开箱检查验收以及原材料见证取样。

  3.3.8 本阶段应执行的工程建设有关质量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已检查。

  3.4.1 项目部组织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配置满足工程实际需要。项目经理资格符合要求,变更已经建设单位批准。

  3.4.3 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书已报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通过专家论证。技术交底记录齐全。

  3.4.6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预拌混凝土的跟踪管理台账清晰,记录完整。

  3.5.1 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涵盖被检测项目类别。检验检测机构(含现场试验室)已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核。

  4.1.1 钢筋、水泥、砂、石、掺合料、外加剂、拌合用水等原材料性能证明文件齐全;现场见证取样检验合格。预拌混凝土检验合格,报告齐全。

  4.1.4 焊接工艺、机械连接工艺试验合格;钢筋焊接接头、机械连接试件截取符合规范,试验合格,报告齐全。

  4.1.6 混凝土浇筑记录齐全;试件抽取、留置符合规范规定,试验满足设计要求。

  4.1.8 预埋螺栓规格及预留孔洞、预埋铁件位置和尺寸符合设计,满足安装要求。

  4.1.10 各建(构)筑物沉降观测点设置符合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观测记录完整;建筑交付安装验收记录齐全。

  4.2.1 钢材、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地脚螺栓、涂料、焊材等材料性能证明文件齐全。

  4.2.5 钢结构、钢网架变形测量记录齐全,偏差符合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

  4.3.1 砌体结构所用砖、石材、砌块、水泥等原材料性能证明文件齐全;抽查检测合格,报告齐全。

  4.3.3 砌体组砌方式、钢筋的设置位置、挡土墙泄水孔留置符合规范规定。

  4.4.2 原材料预热、选用的外加剂、混凝土拌合和浇筑条件、试块的留置符合规范规定。

  4.4.3 冬期施工的混凝土工程,养护条件、测温次数符合规范规定,记录齐全。

  5.0.1 开展现场质量监督检查时,应重点对下列项目的检测试验报告进行查验,必要时可进行验证性抽样检测。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突出质量问题、隐患或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重要部位、隐蔽工程,以及对检测成果存疑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独立进行检测验证检测,并出具结论性意见。

  1.锅炉水压试验前监督检查、汽轮机扣盖前监督检查内容均依据现行《火力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执行,本篇中不再具体列出。

  2.该阶段根据工程选用锅炉、汽轮机型式真实的情况,由质监机构确定是否开展现场检查。

  1.0.1 本部分适用于生物质发电工程的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阶段的质量监督检查。

  1.0.2 本部分与厂用电系统受电前、整套启动试运前和商业运行前监督检查大纲配套使用,其他建筑物的交付使用前的监督检查可参照执行。

  3.3.1 监理人员专业配备及数量符合合同约定,资格符合标准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变更已经建筑设计企业批准。

  3.3.2 检测设备、计量器具配置满足监理需要,按规定检定(校准)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3.3.3 按专业组织完善并审核实施工程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报建筑设计企业批准后监督实施。

  3.3.5 组织或参加材料进场和设备、构配件开箱检查验收和原材料见证取样。

  3.3.8 本阶段应执行的工程建设有关品质衡量准则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已检查。

  3.4.1 项目部组织机构健全,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满足工程实际需要。项目经理资格符合标准要求,变更已经建筑设计企业批准。

  3.4.3 实施工程的方案和作业指导书已报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通过专家论证。技术交底记录齐全。

  3.4.6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预拌混凝土的跟踪管理台账清晰,记录完整。

  3.5.1 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测试能力范围涵盖被检测项目类别。检验检测机构(含现场试验室)已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核。

  4.1.2 楼地面、屋面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产品品种及性能符合设计,质量证明文件齐全,重要材料复检合格;不发火(防爆) 面层中使用的碎石、砂检验合格。

  4.1.3 防水地面无渗漏,排水坡向正确、无积水,符合规范要求。穿过楼板地面的立管、套管、地漏的四周的密封处理,符合规范要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齐全。

  4.2.3 门窗安装牢固,与门洞密封严密;推拉门窗扇有防脱落、防室外侧拆卸装置。

  4.3.2 装饰装修符合设计,变更设计手续齐全,装修材料性能证明文件齐全。

  4.3.4 外墙和顶棚抹灰层与基层、饰面砖与基层粘结牢固,粘贴强度检验合格,报告齐全。

  4.3.7 装饰装修预埋件位置、连接件位置、规格、数量及防腐处理符合要求。

  4.4.2 管材和阀门等材料选用符合设计;管路系统和设备水压试验无渗漏,灌水、通水、通球试验及冲洗签证记录齐全。

  4.4.3 管道排列整齐、连接牢固,坡度、坡向正确;支吊架、伸缩补偿节、穿墙套管等安装位置符 合设计。

  4.4.4 各种管道穿越建筑外墙体管道,与墙体的防水处理符合设计和规范规定。

  4.5.2 电气设备安装符合设计,接地装置安装规范,电阻值测试符合规范规定。

  4.5.4 建(构)筑物和设备的防雷接地可靠、可测,接地电阻测试符合设计或规范规定,签证记录齐全。

  4.5.5 金属电缆桥(支)架、引出的金属电缆导管,接地或接零可靠,符合规范要求。

  4.6.3 通风与空调设施风管和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及进、排气口防护措施符合安全规定。

  4.8.4 墙体保温隔热材料、保温层厚度符合设计要求,保温层与基层及各构造层贴合紧密。

  5.0.1 开展现场质量监督检查时,应重点对下列项目的检测试验报告进行查验,必要时可进行验证性抽样检测。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突出质量问题、隐患或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重要部位、隐蔽工程,以及对检测成果存疑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独立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结论性意见。

  (3)楼地面、屋面工程的防腐、防水材料、保温材料及回填基土的主要技术性能;

  (5)建筑节能工程的墙体保温隔热材料、保温板与基层的粘接、外窗密封的主要技术性能。

  1.0.1 本部分适用于生物质发电工程厂用电系统受电前阶段的质量监督检查。

  1.0.2 厂用电系统受电前监督检查范围为受电电源、启动变压器、厂用电配电装置、直流电源系统及相关的控制系统。

  2.0.2 厂用电系统受电范围内电气一、二次系统施工完,相应的电气试验及继电保护调试完,并验收合格。

  3.1.2 组织完成了厂用电系统受电范围内电气一、二次系统及继电保护装置调整试验。

  3.1.7 按规定成立试运指挥部,试运管理制度齐全,组织分工明确,人员落实。

  3.1.8 厂用电系统受电方案经试运指挥部批准,受电后的管理方式已确定。

  3.3.1 监理人员专业配备及数量符合合同约定,资格符合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变更已经建设单位批准。

  3.3.3 按专业组织完善并审核施工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监督实施。

  3.3.4 组织或参加材料进场和设备、构配件开箱检查验收以及原材料见证取样。

  3.3.7 本阶段应执行的工程建设有关质量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已检查。

  3.4.1 项目部组织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配置满足工程实际需要。项目经理资格符合要求,变更已经建设单位批准。

  3.4.3 专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书已报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通过专家论证。技术交底记录齐全。

  3.6.3 相关的运行规程、系统图、运行日志、记录表格、操作票、工作票、设备问题台账等已备齐。

  3.7.1 检验检测机构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验测试能力范围涵盖被检测项目类别。检验测试机构(含现场试验室)已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核。

  4.1.2 受电范围内建筑工程的监督检查按照《大纲》第7部分“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监督检查”进行。

  4.2.3 启动变压器密封良好;绝缘油(或SF6气体)试验合格、报告齐全,油位(或气压)正常;本体及中性点接地符合规范规定、连接可靠;冷却装置启、停正常;气体继电器、温度计检定合格;调压装置操动灵活,指示正确。

  4.2.5 断路器、隔离开关、接地开关及操动机构动作可靠,分、合闸指示正确;油(气)操动机构无渗漏现象;隔离开关接触电阻及三相同期值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4.2.7 互感器外观完好,密封良好,油位或气压正常,接地可靠;电流互感器备用线 避雷器外观及安全装置完好;在线监测装置接地可靠,喷口安装朝向便于观察。

  4.2.9 软母线压接或螺栓连接质量检查合格;硬母线的焊接检验合格,报告齐全。

  4.2.10 盘柜安装牢固、接地可靠;手车式、抽屉式配电柜开关推拉灵活。

  4.2.12 电缆敷设符合设计及规范规定,验收签证齐全;二次回路接线 蓄电池组标识正确、清晰,充放电试验合格,记录齐全;UPS电源工作正常。

  4.3.1 DCS系统盘柜、操作台、操作员站、工程师站安装完毕,记录齐全。

  4.3.6 控制系统电子设备间、工程师站、继电器室等空调能投入运行,温度、湿度满足设备运行要求。

  4.4.2 启动变压器绕组连同套管的直流电阻、绝缘电阻、吸收比,变压器分接头变比,三相连接组别(或单相变压器引出线的极性)等试验项目试验合格。

  4.4.3 断路器、组合电器主回路导电电阻符合产品技术要求,SF6气体含水量以及泄漏率检测合格,主回路交流耐压试验合格。

  4.4.6 电流、电压、控制、信号等二次回路绝缘电阻符合规范规定;断路器、隔离开关、有载分接开关传动试验动作可靠,信号正确;保护和自动装置动作准确、可靠,信号正确。

  4.4.8 控制系统操作可靠、信号正确,监控及保护联锁功能试验完成且符合设计要求。

  4.5.2 受电区域与非受电区域及运行区域隔离可靠,警示标识齐全、醒目。

  4.5.3 设备命名编号及盘、柜双面标识准确、齐全;设备运行安全警示标识醒目。

  5.0.1 开展现场质量监督检查时,应重点对下列项目的检测试验报告进行查验,必要时可进行验证性抽样检测。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突出质量问题、隐患或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重要部位、隐蔽工程,以及对检测成果存疑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独立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结论性意见。

  1.0.1 本部分适用于生物质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阶段的质量监督检查。

  2.0.2 整套启动试运应投入的设备和工艺系统及相应的建筑工程已按设计完成施工,并验收合格。

  2.0.3 整套启动接入系统调试和机组进入空负荷调试阶段前的调试项目全部调试完,并验收合格。

  3.1.1 启动验收委员会已成立,试运指挥部及各专业组职责明确,并正常开展工作。

  3.1.2 验收检查组完成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的施工和调试项目检查与验收。

  3.3.3 本阶段应执行的工程建设有关质量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已检查。

  3.5.4 分系统调试记录完整,调试报告已整理,分系统调试质量验收签证已办理。

  3.6.4 操作规程、系统图册已发布实施,操作、维护、检修使用的日志、记录、台账和表单等已准备。

  4.1.1 整套启动试运范围内建筑工程的监督检查按照《大纲》第7部分“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监督检查”进行。

  4.1.5 沉降观测点的标识、防护契合设计要求及规程规定,观测记录齐全。

  4.2.1 锅炉本体、辅助设备安装验收记录齐全,辅助机械及系统试运合格。

  4.2.10 燃料存储、输送、破碎、配料系统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合格。通风、喷雾抑尘或除尘装置齐全,安装验收合格。

  4.2.11 渣仓、灰库具备使用条件,除渣、除灰系统安装完毕,验收合格。

  4.2.16 锅炉及附属系统、脱硫、脱硝装置及其系统的焊接质量检验合格,记录齐全。

  4.3.5 主蒸汽、轴封送汽管道蒸汽吹扫和低压给水管道水冲洗合格,签证记录齐全。

  4.3.12 汽机专业焊接及检验一览表内容齐全,压力管道焊接记录及分项工程验收签证齐全。

  4.4.2 电气测量仪表按规定检定(校准)合格,报告齐全,且在有效期内。

  4.4.3 变压器油质化验合格,气体继电器、温度计及压力释放阀校验合格。

  4.4.7 建(构)筑物、料仓、半露天料场、露天料场等防雷接地和主接地网验收合格、主变及其配电装置等主设备接地导通测试合格,符合设计的基本要求。

  4.5.2 计算机及监控系统的信号电缆屏蔽接地验收合格,接地阻抗测试值符合要求。

  4.5.4 汽机轴向位移、转速、振动等测量装置校验合格,报告齐全,安装调试完毕,隐蔽工程签证、监理旁站等记录齐全。

  4.5.5 一次测量部件、变送器和开关量仪表校验合格,报告齐全。弹簧压力表校验、安装符合强制性条文要求。

  4.5.7 电动、气动、液动执行机构单体/分系统静态调试验合格。签证记录齐全。

  4.6.7 锅炉本体及炉前系统化学清洗合格,清洗废液处理合格,记录齐全。

  4.7.4 生物质燃料上料、给料系统调试完成,给料系统串火保护、程控功能试验合格。

  4.7.7 发电机、主变压器,断路器、避雷器等电气设备交接试验及特殊试验项目试验合格,报告齐全。

  4.7.11 直流电源、保安电源、事故照明、不停电电源(UPS)等系统调试合格。

  4.7.12 厂用电系统运行正常,厂用电快切、备自投装置调试完成,传动正确,已投入运行。

  4.8.4 电气、热控系统等设备的保护定值已复核,并按审批的定值进行整定。

  5.0.1 开展现场质量监督检查时,应重点对下列项目的检测试验报告进行查验,必要时可进行验证性抽样检测。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突出质量问题、隐患或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重要部位、隐蔽工程,以及对检测成果存疑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独立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结论性意见。

  4.7.1 各专业完成整套启动试运阶段全部调试项目,调试报告及记录齐全。

  4.7.2 锅炉、汽轮机和发电机附属机械和辅助设备及系统运行正常,达到设计的基本要求。

  5.0.1 开展现场质量监督检查时,应重点对下列项目的检测试验报告进行查验,必要时可进行验证性抽样检测。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突出质量问题、隐患或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重要部位、隐蔽工程,以及对检测成果存疑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独立进行检验测试,并出具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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