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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燃气锅炉履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布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大气污染防治作业,强化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的操控和办理,实在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法令》等法令和法规,决议对我市燃气锅炉全方面履行广东省当地环境规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DB 44/765—2019)表3规则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就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二)履行目标:天然气、煤制气、油制气、生物质制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气态物质为燃料的锅炉。
(一)自本布告施行之日起,新建燃气锅炉履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DB 44/765—2019)表3规则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即颗粒物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浓度不高于3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
(二)现有(包含已建成或已批在建)单台出力5蒸吨/小时(3.5兆瓦)以上燃气锅炉自2025年1月1日起,履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DB 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严厉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DB 44/765—2019)规则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批阅新建燃气锅炉。
(二)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纳比较有用办法,在规则期限内到达《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DB 44/765—2019)规则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不能够到达本布告规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法令》等法令和法规进行处理。
(三)国家、省对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严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DB 44/765—2019)表3规则的,按新规范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