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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特定种类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3-08-04 17:50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巴彦淖尔国家农高区管(筹)委会办公室,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特定种类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关于应急管理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依法行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全方面提升特定种类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本市有几率发生的特定种类设备较大事故和特定种类设备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提高本市防范、处置特定种类设备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和保障城市安全运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特定种类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实施办法(试行)》、《巴彦淖尔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特定种类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法律、法规及文件。
按照发生特定种类设备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四级,依次为:Ⅰ级响应(特别重大事故)、Ⅱ级响应(重大事故)、Ⅲ级响应(较大事故)、Ⅳ级响应(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本预案适用于在巴彦淖尔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较大事故,以及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1.6.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公共危害,同时做好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1.6.2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在市委和市政府领导下,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预警和预防工作。
1.6.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特种设备事故先期应急救援以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为主,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参与。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单位是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6.4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事件发生后,要力争在第一时间赶赴突发事件现场,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引导舆论。快速形成处置方案,迅速开展应对工作。整合社会资源,动员和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专项预案、特种设施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使用单位特定种类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应该有效衔接,形成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转动高效应急体系。
1.6.5 科学救援,持续改进。充分尊重专家的意见,实行科学决策。依靠科技进步,及时总结救援经验,持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及装备、设施和手段,不断提高应急救援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1.6.6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宣传和人员培训工作,提高人员素质和防患意识,提高检验率和检验水平,力争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合理组建救援队伍,做好物资储备、装备管理、人员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
2.1.1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成立巴彦淖尔市较大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局、财政局、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信局、总工会,巴彦淖尔市消防救援支队、巴彦淖尔市气象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各旗县区、开发区管委会成立旗县(区)级应急指挥机构。
2.1.2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旗县(区)级应急指挥机构要下设办公室,明确负责人及职责。
2.1.3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特定种类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需要,可设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组、专业处置组、环境监测组、治安交通组、医疗卫生组、新闻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和后勤保障组等工作组,具体承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组织领导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旗县(区)开展一般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针对危害程度、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状况,协调调度各类必要应急资源和力量。
(1)负责全面指挥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批准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2)组织召开应急响应小组会议,研究应急工作,对应急救援工作中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等。
(1)配合市指挥部总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总指挥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
(3)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
(5)组建和管理市特种设备专家库,督促有关单位对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
在市指挥部及市指挥部办公室领导下研究判断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分析研判事故原因,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为指挥部的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必要时,应急救援专家组直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7.1 听取有关专家意见,根据事故设备种类、介质和事故主要表现形式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技术措施或建议;针对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事故,提出措施及建议;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取证和初步分析,对事故调查对象和有关资料的监控提出保全需求;在不影响应急救援前提下,积极介入事故现场的保护;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等,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对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统一指挥调度;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2.7.2 市级以上层面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我市成立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上级层面未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市人民政府部署要求,由市或旗县(区)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1)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参与本市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专家参加救援,提供技术支撑;组织或指导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向市委和市政府、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报告事故及其应急处置情况;指挥本系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模板;督导开展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和预案的制(修)订工作。
(2)市应急管理局。在特种设备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情况下,组织调度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处置;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市委宣传部。根据市指挥部统一部署,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统筹做好网上舆论引导和舆情调控管控工作;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
(4)市公安局。负责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准备、现场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5)市人社局。依法依规做好参保伤亡人员工伤(工亡)认定、工伤(工亡)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6)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协调交通运输行业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与市市场监管局建立应急联系机制,做到信息共享。
(7)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医疗保障及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8)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并组织专家提出污染治理建议。
(10)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属地民政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受事故影响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1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本市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应急和善后处置工作;城市燃气管道事故的应急抢险、抢修工作。
(12)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现场的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公用通信畅通。
(14)巴彦淖尔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火灾扑救工作,配合其他部门和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15)巴彦淖尔市气象局。负责救援现场气象监测和预报,为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
(1)综合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部门组成,负责事故应急过程中现场指挥部指令传达,以及事务协调、信息收集传递、会务、文印等工作;负责救援物资调拨和事故应急期间全体参加人员后勤保障工作;负责事故救援现场的临时电力供应和通信信息保障工作。
(2)专业处置组:由市指挥部组织有关技术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危害性进行预测,对事故原因、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处置建议,指导抢险救援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对重大危险源、危险设施登记建档,提供咨询及应答,为救助决策提供技术依据和方案。
(3)环境监测组:市生态环境局为组长单位。由生态环境、气象部门组成,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事故现场环境实施应急监测,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气象观测与预报资料。
(4)治安交通组:市公安局为组长单位。负责在险情发生时或发生后紧急疏散无关人员,设立警戒区并实施警戒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负责事故发生地的交通管制工作,确保抢险、救援、救护、物资运输通畅。
(5)医疗卫生组:市卫健委为组长单位。负责事故应急处理时医疗救援工作,协同事故单位指导对伤员的抢救,联系医疗救援队伍。
(6)新闻协调组:市委宣传部为组长单位。负责事故应急处置期间工作记录、新闻发布、宣传报道、信息工作和舆论引导、舆情调控管控工作。
(7)抢险救援组:由市场监管和应急、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组成,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和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在专家组的指导下,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消除和处置可能造成次生危害的隐患。
(8)后勤保障组:事发地人民政府为组长单位。负责紧急状况下人员的疏散安置和火源消除工作;保障应急设备和所需物资的供应配发,现场抢险物资和运输用车的供给;组织实施社会救济,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相应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的具体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参与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危险源的分布以及特点,依法组织制定符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在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时,全面负责指挥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对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有关事项作出决策。
3.1.1当出现以下情况,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时,使用单位应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必要时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1)特种设备使用场所遭遇地震等地质灾害,或者暴雨、大风、雷电、大雾等气象灾害;
3.1.2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3.2.1 对可以预警的特种设备突发事故,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督促生产使用单位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区域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
3.2.2 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旗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牵头部门制订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3.3.1 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特定种类设备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向上一级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同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3.3.2 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部门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4.2 旗县(区)市场监管局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特定种类设备重点监控设备数据库,施行分类分级监管,督促使用单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落实重点设备的监控措施。
3.4.3 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同时也是特种设备事故预防的责任主体。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安全负责,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3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
(2)建立特种设备安全岗位责任、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等管理制度,制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并认线)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按要求持证上岗,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4)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5)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校验、检定或者检修,定期对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进行分析,做好预测预警预报,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6)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或检测要求,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7)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特种设备风险辨识并形成风险清单,组织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8)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措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9)公众聚集场所、电站和涉危化品等高风险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11)按要求对移动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气瓶充装过程进行充装前检查、充装过程控制、充装后检查和充装量复检。
3.4.4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扎实推进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通过监督检查,督促生产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对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应建立台账,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必要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1)强化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管控;
(4)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对发现的隐患制定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防止发生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事故。
3.4.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应检尽检”,在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立即通知使用单位,并及时、如实、书面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3.5.1 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较大事故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进行确认,并给予指导、协调,同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事态严重的报告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3.5.2 特种设备事故可能影响巴彦淖尔市以外区域的,市市场监管局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报告。
当突发特种设备事故风险已经解除,当地市场监管局要及时通报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1.1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于1小时内报告主管部门、当地市场监管局和有关部门;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市市场监管局和市级有关部门;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
4.1.2 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有关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或通过媒体等其他渠道获知所发生事故有可能为特种设备事故后,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属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并逐级报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直至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事故发生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2.1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在报告事故的同时,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并迅速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判定事故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4.2.2 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特种设备事故情况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应急状态,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1)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2)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3)在做好保障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控制危险源,降低和消除危害,封锁危险场所,划定工作区域,停止使用相关特种设备设施。
(4)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监测、人员防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后勤保障和人员善后工作。
4.2.3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指挥部,向指挥部总指挥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级别。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政府和市指挥部要求,并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工作组到岗,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必要时,报请总指挥亲自或指派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应急救援前线,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协调指挥。
(2)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待命,或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报请总指挥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提供支持和保障。
(4)派出有关人员和工作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6)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7)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报告,请求协调支援。
4.2.4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开展应急救援:
(1)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时,由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应对,宣布启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市指挥部视情况派有关领导或者指定牵头部门现场督促指导事发地开展应对工作,协调调度应急队伍、专家和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支持。
(2)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应对,启动本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并报请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派出应急指导组,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发生重特大特种设备事故,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在自治区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到达之前,市政府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3.1 事故初始评估。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4.3.2 确认危险因素。根据发生事故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及危险源的类型、特性和数量,有针对性地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和建议,防止事故扩大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事故。
4.3.3 建立现场工作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危害程度、气象条件(特别是风向)以及污染现场监测结果等因素,提出设立现场抢险救援安全工作区域的建议。对承压类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建议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4.3.4 设立人员疏散区。发生危害介质泄漏时,应确定事发地周边居民和群众的疏散区域,下达人员疏散的指令,组织人员疏散和清场检查,并做好疏散过程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和救助。
4.3.5 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障救护车辆由事故现场至救治医院的道路畅通;针对事故伤害特征,组织有关医疗机构、专家实施救治。
4.3.6 消除危害后果。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发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措施,防止对人的继续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对有毒有害介质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理,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4.4.1 参加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按要求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装备,在专业部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对事故现场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4.4.2 疏散人员安置。启动紧急避难场所(如中小学、影剧院、体育馆、公园、广场等),妥善安置疏散群众,做好对群众的宣传解释和安抚工作。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动员、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征用场地。
当突发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已经超出初始判定的相应等级时,应立即提高应急响应级别,请求支援。对于下列难以控制或有扩大、蔓延趋势的事故,应报告现场指挥部,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造成危害扩大。
(1)易燃、易爆介质压力容器和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泄漏,在无法堵住泄漏,并在周围空间形成混合爆炸气体,有可能形成化学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如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储罐、罐车等);
(2)易燃、易爆介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造成的火灾,在无法控制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温度,可能发生设备爆炸或者火灾影响周边设备发生爆炸,或者可能形成空间化学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如液化石油气储罐、罐车等);
(3)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物理或化学反应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
(4)事故现场建筑物可能发生倒塌和事故设备可能发生垮塌,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
各相关单位需要发布特定种类设备事故信息时,要在市委宣传部门的指导下,按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规定办理。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者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或者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同时,视情节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灾情反弹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5.1.1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作出其他恰当处理。
5.1.2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器材、设备仪器、抢险队伍和场地等所发生费用由事故单位负责,事故单位
5.1.3 发生事故及事故波及的特种设备,应由有资质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进行全面检修,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损毁严重、无修理价值的,使用单位应予以报废。
5.1.4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经生态环境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5.1.5 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要妥善做好伤亡人员和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5.1.6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社会团体、个人或者其他机构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与监督,由民政等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0号)进行。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指挥部应将应急救援期间有关文字资料、图片资料、录像资料整理归档,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参与事故应急救援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应急救援情况,对有关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进行改进。
6.1.1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为参与事故应急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检测仪器、车辆等设施设备。
6.1.2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结合实际组建应急救援专家库,并适时进行更新。
6.1.3 旗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督促辖区内相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结合实际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可以与有能力的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或者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6.1.4 市人民政府,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域企业的实际情况,确保本区域内应急物资、人员装备等能够应对本区域内突发特种设备事故。
6.2.1 处置特种设备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相关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由市、旗县(区)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6.2.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障企业日常对危险源的监控、预防预警措施,应急演练的经费需求。
6.3.1 宣传教育。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线 应急培训。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督促各自行业领域和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堵源、及时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和帮助群众防护或者撤离、有效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和反应的综合素质。
6.3.3 应急预案演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通过演练,检验应急预案,提高实战水平。
6.3.4 应急预案的管理与更新。演练结束后,预案制定单位要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更新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安全技术规范、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6.3.5 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培训及演练情况进行检查。
7.1.1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含气瓶)、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定种类设备。具体范围按照现行《特种设备目录》执行。
7.1.2 特定种类设备事故,是指列入《特定种类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定种类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定种类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
7.1.3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1.4 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状况评价,根据特定种类设备本身的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估、计算、分析,确定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者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的安全状况的活动。
7.1.5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以及电梯安装环节发生的事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巴彦淖尔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巴安委会发〔2022〕2号)处理。在特定种类设备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含使用特定种类设备造成的事故)的应急处置,按照有关安全生产事故规定进行应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