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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民政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更新时间  2024-08-10 来源:乐鱼app官方手机版最新下载

  为加强对民政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及时做好安全生产发生后的救援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政工作实际,特制定绍兴市民政局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证各种应急反应资源处在良好的备战状态;指导应急反应行动按计划有序地进行,防止因应急反应行动组织不力或现场救援工作的无序和混乱而延误事故的应急救援;有效地避免或降低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帮助实现应急反应行动的快速、有序、高效,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和谐发展。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以下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受伤或死亡,重大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包括:

  (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事故。主要是局属各单位的锅炉、液化气、天然气等危险物品发生泄漏、爆炸而引发的事故。

  (二)用火用电事故。主要是机关处(局)室、局属各单位室内外用火用电不慎发生的意外事故。特别是各社会福利机构的入住人员用火用电安全。

  (三)食物中毒事故。主要是机关处(局)室、局属各单位因食物、饮用水质量和食堂环境卫生出现的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

  (四)自然灾害事故。主要是殡仪馆(公墓中心)遇超标准洪水、地震、强台风、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安全事故。

  (五)大型活动人员伤害事故。主要是举办大型社会组织活动、慈善活动、清明节期间祭扫活动的群体性伤害恶性事故。

  (六)车辆交通安全事故。主要是局属各单位的工作车辆因交通安全出现重大人员受伤或死亡事故。

  (七)其他人身和财产事故。主要是管理服务对象在日常管理过程中的人员安全、维稳安全、财产安全事故。

  (一)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一点点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成立绍兴市民政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任成员。

  (二)建立应急反应指挥部。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及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建立应急反应指挥部,组织、协调和指导应急处置行动。

  总指挥职责:及时听取事故报告,分析紧急状态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制定处置对策并及时向上级报告,负责整个事故的处置工作。

  副总指挥职责:在总指挥的领导下,协调部门开展应急反应行动,负责指挥事故现场救援、事故调查处理、事故善后处理等工作。

  (三)应急反应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现场救援组、信息工作组、后勤保障组。

  综合协调组职责:负责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传达贯彻落实省、市领导对事故救援处置的批示;协调相关力量,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与现场救援组、事故单位及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负责应急救援的交通、物资及后勤保障;完成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现场救援组职责:负责现场指导和协助事故单位制定救援方案,组织并且开展好紧急救援工作;核实事故情况,及时向应急反应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和救援工作进展;报告受害人员状况以及事故单位急要解决的困难,并提出解决困难的意见和建议。

  信息工作组职责:负责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收集、汇总;及时向市政府、省民政厅汇报事故信息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拟定别的需要上报的材料。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单位主要领导和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省民政厅报告。

  1.三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报告; 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在本单位范围内,通过利用日常工作中的人力和物力可以应对处置,能及时控制事态扩大,并逐步消除危害的,由本单位根据事故情况迅速进行事故处理。

  2.二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事故,民政配合公安、消防、卫生部门可以应对处理,能及时控制事态扩大,并逐步消除危害的,由民政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协调配合公安、消防、卫生部门开展救援工作,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3.一级应急响应。出现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市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建议。市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在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民政系统积极服从、配合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开展各项救援工作。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启动应急预案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立即组织各工作小组和局属各单位应急预案要求,组织人员进入岗位,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比较有效的自救措施,进行全方位的救援和应急处理,防止事故的扩大,应急救援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救援工作结束后,根据现场救援情况和事故调查组的意见,确定现场救助成功、事故隐患得到妥善处理,经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请示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后,宣布应急救援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事故现场。

  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有效地发现问题,排除隐患,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逐步的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和防范突发安全事件的能力。

  机关各处(局)室、局属各单位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定期收集安全工作、突发事件信息和隐患排查情况,定期汇报安全生产情况,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防火、防电及食品药品等安全生产工作。

  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预警机制,对安全生产、突发事件信息进行科学评估,有效辨识和提取事故信息,进行预测警报,使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时、有明确的目的性的采取预防措施,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