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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三部分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  2024-09-18 来源:新闻动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依据2014年8月国家开展变革委对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调整状况,现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末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份额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告诉》(财关税[2011]39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告诉》(财关税[2013]74号)有关事项做调整,详细告诉如下:

  三、自2014年7月1日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告诉》(财关税[2013]74号)第一条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