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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关于生物质锅炉等项目环评类别判定事宜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21〕264号。
复函是关于生物质锅炉项目环评类别判定事宜。复函中明确表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91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筑设计企业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规定“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高污染燃料目录》包括生物质成型燃料,考虑到生物质非成型燃料的污染程度一般高于成型燃料,应同样加强环境准入管理。所以,生物质锅炉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应按照《名录》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来源:微信公众号“生物质能观察” ID:CBEIPA 作者:生物质能产业分会)
在“双碳”目标背景下,大家一提到高污染燃料,不由自主地联想到煤炭、石油等高碳化石能源,生物质做为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当中唯一的“零碳”燃料,怎么也变为“高污染”燃料了呢?
为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环境保护部(现生态环境部)于2017年3月27日发布了《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简称“目录”,详见附件二)。
目录所指燃料是依照产品品质、燃用方式、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的需要强化管理的燃料。目录规定的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工业废弃物和垃圾、农林剩余物、餐饮业使用的木炭等辅助性燃料均不属于目录管控范围。目录仅适用于地方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不作为禁燃区外燃料的禁燃管理或其他管理依据。
目录明确规定,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I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对于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由于其直接燃烧后对城市大气环境污染非常严重,目录中的Ⅰ类、Ⅱ类和Ⅲ类均将其纳入管控范围。对于生物质成型燃料,仅在第Ⅲ类最严格的管控要求下,对其燃用方式来进行了规范,即要求必须在配置袋式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设施的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中燃烧。换句话说,即使在最严的第Ⅲ类管控条件下,只要是配置了专用锅炉和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条件下,且满足禁燃区环保排放要求,在城市禁燃区是可以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
目录还要求,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担接受的能力,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城市区域内划定禁燃区时,因地制宜选择其中一类,做到量力而行,稳步推进。城市人民政府在禁燃区管理中,要充分的发挥目录的作用,从改进城市能源结构入手,大力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并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逐步扩燃区的面积。
因此,从目录规定来看,对于生物质成型燃料,绝对不是要禁止或限制使用。相反,在规范的燃用方式下,国家层面是鼓励和发展生物质能的,从国家能源局《生物质能发展“十三五”规划》中就可发现发展生物质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简称“管理名录”)。其中要求,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照本名录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管理名录第91项明确规定,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高污染燃料指国环规大气〔2017〕2号《高污染燃料目录》中规定的燃料)的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应编制环评报告表,明确了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热力生产项目建设时需要做环评报告表。
此次生态环境部给黑龙江生态环境厅的复函中,考虑到生物质非成型燃料(农林剩余物,也就是行业通常所讲的“生物质散料”)的污染程度一般高于成型燃料,应同样加强环境准入管理。所以,复函中进一步明确,对于生物质非成型燃料热力生产项目建设时,也应编制环评报告表。
以上仅为我会对生态环境部复函的认识理解,若与环保主管部门解读有偏差,请以环保主管部门解读为准。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协会秘书处产业研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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