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案例展示 > 酿酒行业

案例展示

电蒸汽发生器_

更新时间  2024-01-03 来源:酿酒行业

  2.按照锅炉设计的电热蒸汽发生器,其设计文件应当经我局公布的锅炉设计文件鉴定评审机构的鉴定评审;按照能承受压力的容器设计的电热蒸汽发生器,其设计单位理应当具备D级或以上(C级、A2或A1级)能承受压力的容器设计资格。

  1.对于工作所承受的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的电热蒸汽发生器,在设计时可根据《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蒸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设计,也可根据《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设计。但是按照能承受压力的容器进行设计时,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在电热蒸汽发生器本体上应当设置安全阀或其他安全泄放装置。其数量和排放量计算应当符合《蒸规》的要求;

  具备与产品相应级别锅炉制造资格的单位或具备D级、C级、A2级、A1级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制造资格的单位,均可按照前款规定制造电热蒸汽发生器。

  电蒸汽发生器属于特定种类设备,有国家质检总局定义管理,2005年有发文如下:

  近来,许多单位来函、来电询问关于电热蒸汽发生器设计、制造、使用登记等环节中有关安全监察方面的问题。经我局研究,提出以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