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展示
防范未“燃”保障特定种类设备安全
其中,设计压力大于0.1MPa的燃气管道属于特定种类设备范畴中的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燃气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大体上分为钢制管道和聚乙烯(PE)管道。
管道在使用的过程中,由于介质、环境的侵害、操作不当或维护不力,其运行条件往往会剧烈变化,其材料性能也会劣化,导致管道系统使用性能直线下降,使用周期缩短,甚至引发安全事故。
2021年6月13日6时42分许,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艳湖社区的集贸市场出现重大燃气爆炸事故,造成26人死亡,138人受伤,其中重伤37人,直接经济损失约5395.41万元。
事故直接原因为天然气中压钢管严重腐蚀导致破裂,泄漏的天然气在集贸市场涉事故建筑物下方河道内密闭空间聚集,遇餐饮商户排油烟管道排出的火星发生爆炸。
2021年11月24日,国务院安委会印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要求全面排查燃气管网和涉及燃气各领域安全风险隐患,摸清底数、强化措施,整改治理重大安全风险隐患、依法严惩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燃气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使用单位理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年度检查工作(使用单位能力不够时,也可委托具有公用管道定期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开展),在燃气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这就要求燃气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使用单位首先要做好管道普查摸底工作,准确掌握燃气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数量、分布等基本情况,再此基础上积极向管道检验机构申报检验,并做好检验现场配合准备工作,确保检验工作顺利开展。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燃气安全工作的部署,积极地推进我省燃气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法定检验工作。2021年底前,已完成全省5.6万条、4.6万公里燃气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法定检验情况普查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燃气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检验质量,提升能力水平,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3月份组织全省燃气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检验机构(包括在我省开展检验工作的外省机构)开展了网络培训和检验能力比对,取得良好效果,为我省燃气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检验工作有序推进提供了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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