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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更新时间  2024-07-20 来源:乐鱼app官方手机版最新下载

  做好全市城市燃气系统突发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城市供气系统的重大事故,并在必要时实施紧急支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气事故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件公共应急预案》、《金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各县(市、区)突发燃气安全事故,由当地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快速修复、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燃气企业,咨询机构的相应职责,有效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2)统筹协调,快速反应。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密切配合,保证重大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

  (3)长效管理,落实责任。以保障城市燃气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政府监管与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落实城市燃气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2.1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金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领导体系的要求,成立金华市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

  成员:市发改委、公安局、建设局、卫计委、环保局、质量技监局、安全监管局,金华电业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通讯录见附件3)。

  (1)决定启动本预案,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范围内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贯彻执行省应急领导小组、市政府有关工作指示;

  (2)负责指挥金华市区燃气高压管道,各液化气储配站、气化站,以及市区城市燃气管网及设施突发重大以上事故或需要协助的较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全市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时了解掌握全市范围内城市燃气突发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市政府、省建设厅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和提出应急措施的建议;

  (4)组织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必要时,请求省政府,周边市及军分区、驻金部队的支援;

  (5)组织燃气救援和保障行动方案的演练;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和保障工作。

  (1)市发改委:负责联系省发改委协调上游单位对我市的临时供气,负责协调影响全市城际间供气管道的抢险、抢修。

  (2)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内的道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负责保障抢险救援人员、车辆的通行,负责事故周围受威胁人员的疏散和撤离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3)市建设局:指导、协调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完善和实施城市燃气事故防控技术方案,负责全市城市燃气事故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相关资源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需的物资、技术、装备准备;负责调度燃气抢险队伍展开施救工作;协助事故现场事故调查工作。

  (4)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事故中的医疗救治工作,确保应急处置所需救治人员、药品、救护器材和救护车辆的调配到位。

  (5)市环保局: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环境影响的监测;对事故产生的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6)市质监局:组织参与事故中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抢险救援,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检测鉴定和其他产品质量的分析检测。

  (9)市消防支队:参与制定抢修、救援方案,配合事故中的其他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火灾扑救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成员:市建设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城市建设管理处、建筑业管理处、地下空间开发和管线建设管理处和市区燃气企业负责人。

  (2)负责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领导、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的联络,负责收集情况,及时传达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

  (5)经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授权,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和专家意见,拟定事故处置的技术措施,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市政府、省建设厅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1)与有关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兄弟市、省级部门建立联系机制,收集分析、研究有关城市燃气方面安全信息,提出预警或启动预案建议;

  (2)组织修订和完善预案,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单位制定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

  (3)调查研究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的理论和实践,不断完善突发事故的应急机制;

  (4)负责对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专业队伍和有关专家信息库,开展应急演练及对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

  由城市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营和卫生防疫、环境监测、电力工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参加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咨询或提出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派,对事发地实施技术支持。

  比照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职责,成立县(市、区)城市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拟定本地区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实施;各燃气单位根据当地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燃气突发事故应急联动预案,建立应急组织。

  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由各级政府和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以及燃气企业等组成。

  城市燃气突发事故按照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1)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气,或发生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

  (2)上游气源遇非正常情况,导致城市气源或供气设施中气源质量指标严重超标;

  (4)自然灾害导致上游气源输送受阻或设施淹没,机电设备损坏,气源生产、输配、应用设施设备以及辅助设施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造成停止供气;

  (5)城市主要供气和输配气系统管网发生干管断裂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区域(城区6平方公里以上)供气,修复时间超过24小时;

  (6)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造成停止供气。

  (1)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气,或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30人以下的重大事故;

  (1)在燃气生产、运行、经营过程中发生泄漏、爆燃,影响正常生产并需要外界协助的安全事故;

  (3)造成区域性管道燃气用户停气、脱压或超压在1000户以上,时间在8小时以上的事故;

  (1)在燃气生产、运行、经营过程中发生泄漏,可能影响正常生产的安全事故;

  (4)造成区域性管道燃气用户停气、脱压或超压在300户以上的事故,时间在8小时以上。

  各燃气企业负责城市燃气场站、管网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定期对燃气设施运营安全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落实燃气场站、管网改造计划,评估情况和改造计划应及时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县级以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燃气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运营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燃气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管理以及燃气场站管网改造计划的各项要求。

  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在事发地政府领导下,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快速修复、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应急办和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故,可越级上报。

  (1)金华市区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立即报告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或市建设局(电线)。有关应急组织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燃气突发事故。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报告同级政府,市建设局和安全监管局,同时开展响应行动。发生Ⅱ级以上重大事故且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企业及各级、各部门除根据管辖权限逐级上报外,可直接报至省、市应急办公室,各级应急组织之间必须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发生Ⅲ级以上事故可直接报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

  发生Ⅰ、Ⅱ级燃气系统突发事故,按省应急领导小组有关指示开展应急工作,同时启动本预案和事发地县(市、区)预案;发生Ⅲ级燃气系统突发事故需要由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置的较大事故,启动本预案,同时事发地县(市、区)预案启动;发生Ⅳ级一般事故和其他事故的,由事发地政府决定是否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处置。

  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各相关人员在接警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听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并做到: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服从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和本级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置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1)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Ⅲ级以上事故报告后,立即分析事故的严重程度,及时向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由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进行决策,并宣布启动本预案。属Ⅰ级、Ⅱ级事故同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市政府、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建设厅。需要省、市政府领导协调的,报告时一并提出处置建议。

  (2)第一时间召开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通报事故情况,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到位并开展应急工作。

  (3)接到各县(市、区)报告后,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与事发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联系,了解并核实有关事故和处置情况;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并收集汇总事故发生情况和各部门意见,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范围,随时向市政府、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建设厅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4)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会议,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提出城市燃气系统的抢险、抢修,临时供气等工作方案,组织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5)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各成员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开展应急工作,成员必须坚守岗位。

  (6)事发地在应急处置中,抢险救援需跨区域调配应急物资、救援力量的,由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集中、统一、及时调配。

  城市燃气突发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市委宣传部进行指导协调,重大情况报市政府或由省建设厅报省政府决定。有关新闻发布工作,按照《金华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实施。

  事故发生地政府和民政部门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突发事故得到有效控制,隐患基本消除,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相应的各级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

  (1)各级应急领导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城市燃气事故原因,从城市燃气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3)城市燃气应急终止后的1个月内,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发生事故的燃气系统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估,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事故结论,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主要经验教训,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意见,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地点设在市建设局,配备通信设备,满足指挥决策、应急协调和对外联络的需要,主要包括:

  (1)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响应网络系统,并建立相应的网络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同各级政府、各县(市、区)应急响应部门、有关单位和应急专家工作组通信联络的需要。为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和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2)应急响应期间,根据省建设系统网络保障预案,保障通信网络系统的正常工作;随时接收市政府的指令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信畅通。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由城市燃气企业抢险作战单元和当地消防官兵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和技术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监、安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运行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3)应急管理力量:由各成员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接收同级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城市燃气企业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挥协调紧急情况下燃气设施抢险设备、物资的储备和调配。燃气企业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包括食品)应满足抢险急需,每年更新一次,报本级应急领导小组备案。

  事故发生企业在超出自身经济支付承担能力时的资金保障,按照《金华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和各县(市、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实施。

  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置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和快速反应能力。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燃气安全使用及应急的基本常识等。公众信息交流工作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燃气企业负责。

  ①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重点抓好燃气供应企业、公建工业用户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应急专业队伍和应急管理部门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提升突发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应急机构要定期组织演练,以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本预案由市建设局负责管理与更新,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并视评审情况对预案作出相应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金华市建设局备案。各燃气供应企业根据本地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储备常规抢险物资。